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12條
小船所有人申請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時,應使受檢查之船舶,預為下列之 準備:

一、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但下列小船申請定期檢查,且於前次檢查 已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者,不在此限:

(一)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

(二)總噸位未滿五,船殼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料構造,並以船外機為 主要推進動力之漁船。

二、船身內外各部分應剷刷清潔,並將非固著之物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