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1 日)
第10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 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