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附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7條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 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88條
(刪除)
第89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 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第90條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航政機關為之。

第91條
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 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9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93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