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 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