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5條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 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