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4-8條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依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為 之督導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 部或一部。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遵行前項停止開班之處分者, 停止其辦理訓練一年。

第一項所定停止開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