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4-7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三規定擅自開航者,處新臺幣八 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違法船舶三十 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之停航。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遊艇、動力小 船駕駛或助手偷渡人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處 違法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 之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