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4-5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 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