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4-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三、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

前項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