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84-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 船私運貨物。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

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

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 駛執照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