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罰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7條
船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記點。

三、降級:按其現任職級降低一級僱用,並須實際服務三個月至一年。

四、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

前項處罰,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船員 服務手冊三個月。

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處分時,其有適任證書者,並應收回其適任證書。

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期間,自船員繳交手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