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5-4條
申請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向航政機 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訓練機構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 管機關許可營業,始得對外招生。

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而未能於六個月內 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 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動 力小船駕駛訓練之機構,得繼續辦理各項動力小船駕駛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