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5-3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應配置合格駕駛及助手,始得航行。但船舶總噸位未滿五 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