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5-2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 駛。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 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