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75-1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須年滿十八歲,其最高年齡,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不受限制。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但合於體格檢查標準 且於最近一年內未有違反航行安全而受處分紀錄者,得延長至年滿六十八 歲止。

助手須年滿十六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但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年齡超 過六十五歲者,其助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