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長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66條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 、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 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 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