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 公約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外國人申請在中 華民國籍船舶擔任船員之資格,亦同。

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外國人之受訓人數比率與 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 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