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53條
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 退休金制度。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規定,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 例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人員之退休金給與基準,其屬本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依第五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其屬本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計算。

船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仍受僱於同一雇用人者,其適用 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其退休金給與基準,屬本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 ,依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屬本法施行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 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雇用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前二項船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

船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資遣費仍依第三十九條及第 五十四條規定發給。

船員受僱於同一雇用人從事岸上工作之年資,應併計作為退休要件,並各 依最後在船、在岸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定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船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