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51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 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