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51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 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