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50條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殘廢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 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醫療及喪葬費用、殘廢及死亡補償之請求權)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 擔保。

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 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