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46條
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 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蹤時,雇用人應按前項規定給與其遺屬死亡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