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38條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 之報酬。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