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33條
船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因航行需要仍應參加航 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雇用人應另行安排輪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