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32條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 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