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總則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3條
下列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

三、漁船。

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