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9條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之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 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之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判明懷孕,應由雇用人提供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措 施後,從事較輕便及對航行安全有必要之工作;雇用人不得減少其原本得 領受之各項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