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勞動條件與福利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8條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 防護措施。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