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員僱用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5-2條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 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 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