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員僱用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 侮辱、恐嚇行為。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