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員僱用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9條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 生還者,不在此限。

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 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 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