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 103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 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 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

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