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23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之。

第24條
申請設置船舶無線電臺者,應繳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