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船舶通信 (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18條
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 於駕駛臺。 前項緊急操作使用步驟之內容、格式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