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船舶通信
(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15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業務之電臺,當遇險業務已告終止,或作 為遇險業務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 信,告知正常工作得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