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7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委員中 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主 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委員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團體代表二至五人、海員團體代表二 至五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及航政機關代表二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