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 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 送回僱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