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儀器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94條
液位氣體船應依左列規定裝設壓力計:

一、各貨艙櫃之揮發氣空間應具有壓力計,該計應與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之指示器結合。並應於駕駛室內備有高壓警報裝置,如需真空保護 者,尚應備有低壓警報裝置。指示器上並應將最大與最小容許壓力予 以標示。該警報裝置並應於達到設定壓力前發生作用。貨艙櫃裝設有 洩壓閥者,應能依第六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設定於一個以上之設定壓力 ,各設定壓力均應具有高壓警報裝置。

二、各貨泵之排洩管路及各液態與氣態之貨物歧管,均應具有壓力計。

三、停止閥與接至岸上之軟管間,應具有可現場測讀之歧管壓力計。

四、貨艙空間與屏壁間空間並未有與大氣連接之開口者,應具有壓力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