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儀器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91條
液化氣體船之各貨艙櫃應具有設施以指示貨物之液位、壓力與溫度,各有 關空間應裝設有氣體探測設備與警報系統,其應符合之一般規定如左:

一、貨艙櫃之壓力計與溫度指示器應設於本節所述之液體與揮發氣體管路 系統、貨物冷凍裝置及惰性氣體系統內。      二、設有次屏壁之船舶,應具有永久裝置之儀器,以探測主屏壁之液密狀 況,或探測是否有液貨觸及次屏壁。該儀器應包括第九十六條規定之 適當氣體探測設施。但該儀器並不需要能定出液貨經由主屏壁漏出之 區域或液貨與次屏壁之接觸位置。

三、裝卸貨係以遙控閥及泵為之者,其與某一貨艙櫃有關之所有控制器與 指示器應集中於一個控制位置。

四、各項儀器應經試驗以確保其在工作狀況下之可靠性,嗣後其應定期予 以複校。其試驗程序與復校之間隔期間,應經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