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艙櫃通氣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66條
凡貨艙櫃其設計能承受最大外部壓力差不超過○.二五巴者,或不能承受 可在最大卸載率並無揮發氣返回該貨艙櫃時達到最大外部壓力差者,或以 貨物冷凍系統操作,或將揮發氣體輸至機艙空間者,均應裝置符合左列任 一規定之真空保護系統:

一、獨立之壓力開關兩個,以適當之方式於該艙櫃壓力較最大外部設計壓 力差低至相當程度時發出警報,並隨即停止所有自貨艙櫃吸取液貨或 揮發氣體,如裝有冷凍設備亦應予停止。

二、其氣體流量至少與每一貨艙櫃最大卸貨率相等之真空洩壓閥,設定於 貨艙櫃壓力較最大外部設計壓力差低至相當程度時開啟。

三、其他經認可之真空洩壓系統。

真空洩壓閥應依第四章之要求,容許惰性氣體、貨物揮發氣或空氣之進入 貨艙櫃,其佈置應儘可能減少水或雪侵入貨艙櫃。如許可貨物揮發氣之進 入,應由貨物揮發氣管路以外之途徑為之。      真空保護系統應能予以測試以確保能在規定之壓力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