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60條
輸送貨物液體與揮發氣用之船用貨物軟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與貨物應能相容,並適於該貨物之溫度。

二、承受艙櫃壓力、泵或揮發氣壓縮機排出壓力者,其設計之爆裂壓力不 應低於該軟管輸送貨物時所承受最大壓力之五倍。

三、每根新型軟管於配妥端部裝具後,應以不低於其規定最大工作壓力五 倍之壓力施行原型試驗。試驗時之溫度應為預期之極限工作溫度。供 原型試驗後之軟管不得再供貨物輸送之用。每段新製之貨物軟管在使 用前應於周圍溫度下施行水壓試驗,其試驗壓力不應低於規定最大工 作壓力之一.五倍,亦不應超過其爆裂壓力之五分之二。該軟管應以 模板噴涂或以其他方法標示其規定之最大工作壓力,如該軟管並非在 周圍溫度情況下使用者,並應標示其最高及 (或) 最低工作溫度。其 規定之最大工作錶壓力不應低於十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