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58條
貨艙櫃內外之管路應依左列規定施行管路試驗。但貨艙櫃內之端部開口管 路,得酌准放寬之:

一、所有貨物與處理管路在裝配完成後,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五倍施 行水壓試驗。當管路系統或該系統之部分設備已製造完成並裝妥所有 裝具後,該水壓試驗得在安裝於船上前施行之。管路在船上焊接之接 頭,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五倍施行水壓試驗。但管路如不允許有 水之存在,或該管路在該系統使用前無法乾燥著,得採經認可之其他 試驗液體或試驗方法施行之。

二、各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裝配於船上後,應使用空氣、鹵化物或其他適 當介質施行洩漏試驗,其壓力取決於所適用之探漏方法。

三、所有管路系統包括閥、裝具及其他操作貨物或其揮發氣之附屬設備, 應於第一次裝載作業前之正常操作狀況下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