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57條
管路系統之焊接及焊接後之熱處理與非破壞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焊接應依第八十條規定。

二、碳鋼、碳錳鋼及低合金鋼製管之所有對接焊縫,焊後應施行熱處理。 但管壁厚度未滿十毫米之管,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有關管路系統 之設計溫度與壓力,免予熱應力消除。

三、除應在焊接前與焊接中正常控制,及在焊接完成後予以目視檢查外, 應施行下列試驗:

(一)管路系統之營運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其內徑超過七十五毫米、 管壁厚度超過十毫米者,全部對接焊接頭應施行射線檢查。

(二)前目以外之其他管路對接焊接頭,應依其用途、位置與材料經航政 機關或驗船機構決定施行局部射線試驗或其他非破壞性試驗。但至 少百分之十應施行射線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