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55條
管路構件之型式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種型式之管路構件應經型式試驗認可。

二、各種型式與尺度之閥,準備供工作溫度較攝氏零下五十五度為低處所 使用者,應於該閥最低設計溫度與不低於設計壓力下施行密性試驗。 在試驗期中閥之操作情況應經確認良好。

三、各型伸縮膨脹接頭,準備供貨艙櫃外部貨物管路之用者,及於必要時 裝置於貨艙櫃內者,應施行下列型式試驗:

(一)非預壓之伸縮接頭,其型式元件應以不低於設計壓力五倍之壓力試 驗五分鐘以上而不爆裂。

(二)膨脹接頭附有所有屬具如凸緣、牽條及活節之型式,應在製造廠商 建議之最大位移狀況下,以設計壓力兩倍之壓力試驗後並無永久之 變形。試驗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並得依所用材料要求於最低設計 溫度下為之。

(三)完整之膨脹接頭應在壓力、溫度、軸向運動、旋轉運動與橫向運動 狀況下,應能滿意的承受至少與在實際營運中所遭遇循環次數相同 之循環試驗(熱運動)。當該試驗至少與營運溫度同等嚴重時,得 容許在周圍溫度下試驗之。

(四)當管路佈置實際上會承受船舶變形負載時,完整之膨脹接頭應在無 內部壓力下施行循環疲勞試驗(船舶變形),該試驗係以模擬相當 於補償管長之伸縮囊運動,在每秒不超過五周之頻率下,至少達二 百萬周。

(五)能提供膨脹接頭可適當承受預期工作狀況之完整文件者,本項試驗 得經認可免予施行。當最大內部錶壓力超過一點零巴時,該文件應 包括足夠之試驗資料,證明所採之設計方法為適當,及計算與試驗 結果間之相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