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50條
在計算前條管壁理論厚度時,管路、管路系統與構件之設計壓力,應採左 列適當設計條件中之較大者,在任何情況下,該設計錶壓力除開口管路不 應低於五巴外,不應小於十巴:

一、得與其洩壓閥隔離及可能含有某些液體之揮發氣管路系統或構件:為  該貨物在溫度攝氏四十五度時之飽和揮發氣壓。但經認可該溫度得參  照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提高或降低。      二、得與其洩壓閥隔離及在任何時刻僅含有揮發氣體之管路系統或構件: 為該貨物在溫度攝氏四十五度時之過熱揮發氣壓。如經認可該溫度得 參照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提高或降低,但假定飽和揮發氣之最初狀態係 在該系統之工作壓力與溫度下。

三、貨艙櫃與貨物處理系統洩壓閥所設定之最大容許值。    四、附屬泵或壓縮機排洩之洩壓閥設定壓力。         五、液貨管路系統在裝卸時之最大總壓頭。          六、管路系統上洩壓閥之設定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