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48條
貨物與處理管路應符合左列通則:

一、貨物與處理管路包括揮發氣體管路、安全閥通氣管或類似管路應適用 本節規定。但未含貨物之儀表管路得不適用之。

二、為保護管路、管路系統構件及貨艙櫃免受熱膨脹所生之過大應力,及 免貨艙櫃與船體結構移動之影響,應採用支管、迴環管、彎頭、機械 膨脹接頭如伸縮囊、滑動接頭與球形接頭或類似之適當措施。如管路 採用機械膨脹接頭,其數量應儘可能減為最少,如其係位於貨艙櫃外 ,應採伸縮囊型。

三、如有必要防止船體溫度降至船體材料之設計溫度以下,低溫管路應與 鄰接之船體結構作熱隔離。如液體管路經常需拆卸,或預期可能有洩 漏之處,如在通岸接頭及泵封等處,其下方之船體應具有保護措施。

四、如艙櫃或管路係以熱絕緣與船體結構隔離,其管路與艙櫃應電搭接。 所有加墊片之管接頭與軟管接頭亦應電搭接。

五、應具有適當措施以於貨物軟管接頭拆卸前消除其壓力,並將所含液貨 由裝卸交叉管集箱與貨物軟管洩入貨艙櫃或其他適當位置。

六、所有管路或構件在充滿液體狀況下得以分開之處,應備有洩壓閥。

七、經洩壓閥所排洩液貨管路系統之液貨,應洩入貨艙櫃,如具有措施以 偵測與處理任何可能流入通氣系統之液貨者,得洩入液貨通氣桅。液 貨泵之洩壓閥應洩入泵吸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