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圍護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34條
當貨艙櫃準備作部分注滿時,應考慮前條第六款任一種船舶運動所引起之 重大幌動之沖激危險性。當發現有重大幌動誘發沖激負載之危險時,應要 求作特別之試驗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