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圍護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33條
貨艙櫃因船舶運動所產生之動負載依下列決定之:

一、在確定貨艙櫃因船舶運動所產生之動負載時,應計及該船在作業壽命 期間該船所受船舶運動之長期分布,包括在不規則海象中之縱盪、橫 盪、起伏、橫搖、縱搖及平擺等之影響(通常取相當於 10^8次波遇 )。當由於所需速度之減低與艏向之變化考慮減少動負載,而該考慮 亦已構成船體強度評估之一部分時,得考慮之。

二、為防止塑性變形與皺曲之設計,本項動負載應取船舶在其作業壽命期 間(通常取相當於 10^-8之概率範圍)該船最可能遭遇之最大負載 。所生之加速度分量得參照第四十五條之公式。

三、當應考慮防止疲勞之設計時,動光譜之決定應依船舶作業壽命長期分 布計算之(通常取相當於 10^8波遇)。採用簡化之動載光譜以估算 疲勞壽命時,則該等動載光譜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

四、為裂痕擴展估算之實際應用,得使用十五日為一週期之簡化負載分布 圖。該分布得依圖三取得。

五、船舶在限制航行區域作業者,其動負載得予特別考慮。

六、作用於艙櫃之加速度應在其重心估算,並包括下列分量:

(一)垂向加速度:船身起伏、縱搖及可能橫搖之運動加速度(與船舶基 線垂直)。

(二)橫向加速度:橫盪、平擺與橫搖之運動加速度,及橫搖之重力分量 。

(三)縱向加速度:縱盪與縱搖之運動加速度及縱搖之重力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