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物圍護系統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31條
貨艙櫃之內部壓力包括由設計揮發氣壓P○肇致之內部壓頭heq與由船 舶運動所引起貨物重心加速度所產生之內部液體壓力heq,但不包括液 體幌動之沖激影響。其計算應依左式為之。但內部壓頭heq之計算得採 其他等效之計算方法:

heq=P○+ (hgd) max (錶壓力巴) hgd=aβzβ (ρ/1.02 × 10^4) (巴) 式中:

aβ 為由重力及動負載在圖一任意方向β所引起之無因次加速度 (即相 對於重力加速度) 。

zβ 為所應決定壓力點以上之最大液柱高度,其單位為公尺。其量計係 在圖二β方向之艙櫃殼板上。在確定時,不認為貨艙櫃認可總體積一部分 之小艙櫃突頂毋需考慮之。

ρ 為在設計溫度下貨物之最大密度,其單位為每立方公斤 (Kg/m^3)。

應考慮提供 (hgd) max 之方向。如需考慮三個方向之加速度,則應採 用橢圓球以代替圖一之橢圓。上述hgd之計算公式僅適用於滿注之艙櫃 。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相關圖表,請詳閱相關圖表附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