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9條
當化學液體船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缺陷,可能影響船舶之安全、效能、安 全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完整性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立即向航政機關、驗 船機構或港口國之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