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人員防護設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63條
依附表一「o」欄所需要特別定貨泵室之船舶,或依「k」欄所規定需有 毒性揮發氣探測設備但未具備者,應備有左列之一種裝置:

一、通至泵室之低壓管路系統附有適於第六十一條規定呼吸器用之軟管接 頭,該系統應以減壓設施限制足夠之高壓空氣量,以使在危險氣體空 間內工作之兩位人員有足夠之低壓空氣,至少一小時不必使用呼吸器 之空你瓶。並應具有措施由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定空氣壓 縮機,將固定之空氣瓶及呼吸器之氣瓶再充氣。

二、備有同等容量之備有瓶裝空氣,以代替低壓空氣管路。